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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品车间臭氧消毒杀菌处理

2018-08-281539人浏览

化妆品车间臭氧消毒杀菌处理

一、化妆品厂用水臭氧水处理技术

臭氧(O3)水处理技术:利用臭氧高效,快速杀菌,无二次污染的原理,应用在化妆品厂生产用水,减小生产中繁锁的处理过程。臭氧水处理技术可以对水中有机物质进行分解,其过程不会产生不环保的物质,是已知氧化能力很强的材料。它作为一项既环保又安全的应用技术,可以解决水中的异味物质以及颜色不纯净的问题,还能将水中总有机物含量(COD)降低50%左右。各种矿物质、pH值、混浊、颜色、溶解率、气体、微生物等,都会影响水的品质。

目前,我国的自来水净化还是用药剂凝结、沉淀和氯消毒的净化方式,这种过滤方法只能解决水中的混浊成分和微生物的问题,对于水中的异味物质、颜色不纯净以及一些化学污染没有办法处理;另外还会生成三氯甲烷等有害的有机盐化和物。虽然少数水厂开始使用臭氧发生设备进行自来水处理,但企业在选用设备、应用设计方案上还带有很大的盲目性。

通常为了保证化妆品用水的纯净和无菌,一般1吨/小时水流量需要投加3-5G的臭氧。为了取得更好的效果和考虑经济性,通常使用射流器混合臭氧与水。以下是详细的处理流程,请查看。

典型工艺: 原水箱→活性炭过滤预处理→反渗透→臭氧→精密过滤→净水箱→各个用水点

臭氧发生器在化妆品包材中的应用

针对我国化妆品行业包材容器灭菌、消毒领域多年,延用老工艺而存在缺陷的状况,借鉴国际先进消毒工业,遵循卫生部制定的“GMP验证指南”及“消毒技术规范”要求,我公司设计制造美特斯臭氧品牌系列包装容器臭氧消毒系统,消毒效果明显。


三、与传统的化妆品包装容器灭菌消毒方法相比较:

1、消毒杀菌效果好,环保无残留,作用持久。当前,化妆品生产企业对包装容器一般采用高温烘干、紫外线照射、消毒液浸洗、75%酒精溶液浸洗、环氧乙烷等方法。存在杀菌不彻底、能耗高,操作工艺复杂等缺陷,有些甚至存在二次污染。而臭氧消毒工艺则完全弥补老工艺不足,降低消毒过程中的人、物、力成本,提高生产率,无残留。对大肠杆菌、金色葡萄球菌、芽胞杆菌、淋球菌杀灭效果十分理想。由于臭氧是气体杀菌,在正常操作与储存条件下,细菌没有可以赖以生存的水载体,因此效果可靠,作用持久。

2、消毒后包材使用效果由于臭氧是气体常温消毒,消毒时间可控,臭氧对PVC,PE等材质包装材料的老化腐蚀作用与酒精+甲醛相当。包材不变形,不影响包材的印刷附着力,可进行正常喷码。
四、臭氧灭菌原理

臭氧的灭菌属于生物化学氧化反应,臭氧氧化分解了细菌内部氧化葡萄糖所必须的酶;也可直接与细菌、病毒发生作用,破坏其细胞壁和核糖核酸,分解DNA、RNA、蛋白质、脂质类和多糖等大分子聚合物,使细菌的物质代谢生长和繁殖过程遭到破坏;还可以渗透胞膜组织,侵入细胞膜内作用于外膜脂蛋白和内部的脂多糖,使细胞发生通透性畸变,导致细胞的溶解死亡,并且将死亡菌体内的遗传基因、寄生菌种、寄生病毒粒子、噬菌体、支原体及热原(细菌病毒代谢产物、内毒素)等溶解变性灭亡。纵观无菌技术对微生物作用的原理可分为抑菌、杀菌和溶菌三种,应用臭氧作灭菌剂是属于溶菌。
五、化妆品生产的卫生要求

1.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,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。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。

2.制作、灌装、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,人均占地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,车间净高不得小于2.5米。

3.生产车间地面应当平整、耐磨、防滑、无毒、不渗水,便于清洁消毒。需要清洗

的工作区地面应当有坡度,不积水,在最低处设置地漏。地漏应当有翻碗或者蓖盖。

4.生产车间四壁及天花板应当用浅色、无毒、耐腐、耐热、防潮、防霉材料涂衬,并应当便于清洁消毒。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.5米。

5.工作人员和物料均须经缓冲区进入或者送入生产车间。

6.生产车间通道应当宽敞,采用无阻拦设计,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防护。生产车间内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。

7.生产设备、工具、容器、场地等在使用前后应当彻底清洗、消毒。

8.设参观走廊的生产车间应当用玻璃墙与生产区隔开,防止人为污染。

9.生产区必须设更衣室,室内应当有衣柜、鞋架等更衣设施,并应当配备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。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产品类别及工艺的需要设置二次更衣室。

10.半成品储存间、灌装间、清洁容器储存间、更衣室及其缓冲区必须有空气净化或者空气消毒设施。

11.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车间,其进风口应当远离排风口,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米,附近不得有污染源。采用紫外线消毒的,紫外线消毒灯的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/平方厘米,并按照30瓦/10平方米设置,离地2.0米吊装。生产车间空气中细菌总数不得超过1000个/立方米。

12.生产车间应当有良好的通风设施,保持适宜的温湿度。生产车间应当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,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220lx,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540lx。

13.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当满足生产工艺要求,水质至少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。

14.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、能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生产设备。

15.生产企业固定设备、电路管道和水管的安装应当防止水滴和冷凝物污染化妆品容器、设备及半成品、成品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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